首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年) 3、 除中央企业所在地之外,在同一城市一般只允许中央企业设立1个进出口公司。 三、 对现行各类进出口企业变更名称、变更形式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四) 公有制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将进出口经营权划转到其所属或控股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授权发证机关办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年) 对1998年底以前经我部审批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如因改制申请将经营权划转到其改制后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对该新企业的注册资金不作要求,并按以上规定办理划转经营权。 3、 除中央企业所在地之外,在同一城市一般只允许中央企业设立1个进出口公司。 三、 对现行各类进出口企业变更名称、变更形式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四) 公有制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将进出口经营权划转到其所属或控股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授权发证机关办理。 对1998年底以前经我部审批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如因改制申请将经营权划转到其改制后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对该新企业的注册资金不作要求,并按以上规定办理划转经营权。 (四)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