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年) 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年) 二、 二、 对现行进出口经营资格条件和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 对生产企业控股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按外贸流通公司的经营范围办理。其经营范围为: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生产企业设立进出口公司后,我部不再办理注销原生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如原生产企业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由企业所在地授权发证机关办理注销。 (二) 中央企业所属企业申请进出口权,或中央企业在其他地方设立外贸流通公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