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格招标 第十八条 采用资格招标方式认定资格的,商务部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每3年组织一次公开资格招标。 第十九条 商务部应在组织资格招标前1个月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应不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作出通知。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参与资格招标的单位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与资格招标的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自评标结束之日起2日内将评标报告提交商务部,评标报告主要包括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单位排序。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日内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在正式授标前,商务部将中标单位名单公示5日,公示期满后公布通过资格招标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九条 通过资格招标的,取得相应类别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商务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许可文件。 第三十条 通过资格招标方式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由于受到行政处罚或第三十四条规定等原因不能承担援外项目实施任务,且数量超出原定资格招标数量30%的,商务部应及时组织…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