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资格招标 第二十三条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资格招标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与资格招标的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至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