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的企业需要延续资格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向商务部或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按照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对申请进行初核或审核,商务部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准予延期的,商务部颁发准予延期3年的许可文件;不予延期的,商务部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