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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采取资格审查方式认定资格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和其他在国务院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其他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 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将企业申请文件连同初核意见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第十五条 商务部应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完备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 第十六条 商务部应公布经资格审查取得资格的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的企业需要延续资格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向商务部或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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