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资格招标 第二十一条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资格招标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作出通知。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