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章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章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单位或配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参与援外物资项目采购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被选定为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供货企业或货代服务企业的,选定结果无效… 第五十五条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供货企业或货代服务企业在援外物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 第五十六条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供货企业或货代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商务部应给予其警告,并处以3… 第五十七条 商务部和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援外物资项目采购活动或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