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参与援外物资项目采购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被选定为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供货企业或货代服务企业的,选定结果无效。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相互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中选企业或候选企业在采购承诺有效期内实质性变更承诺;

以其他不正当行为扰乱采购活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