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单位或配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意见、拟供货物清单或编制的供货清单存在重大错误,造成严重损失;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参与采购的企业串通、事先泄露供货清单内容或擅自指定或变相指定单一来源产品;
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行为。
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意见、拟供货物清单或编制的供货清单存在重大错误,造成严重损失;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参与采购的企业串通、事先泄露供货清单内容或擅自指定或变相指定单一来源产品;
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