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供货企业或货代服务企业在援外物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采购承诺,严重影响援外物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将所承担的援外物资项目转由他人实施;
挪用援外物资项目资金从事与项目无关的活动;
因货物或服务质量问题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