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六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供货企业或货代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对外援助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商务部应给予其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建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