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七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商务部和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援外物资项目采购活动或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