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经商务部依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认定取得援外施工企业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其资格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援外工程施工任务,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 第十六条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援外工程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技术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以施工技术组组长担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全… 第十八条 施工技术组中必须配备至少1名安全员。施工技术组总人数在15人(含)以下的,可以配备兼职安全员;施工技术组总人数在15人以上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十九条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在援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施工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必须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 第二十一条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必须在施工前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并自行作好技术交底记录;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现… 第二十二条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必须严格审核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垂直运输机械作业、安装拆卸作业、爆破作业、起重… 第二十三条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必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特种作业设备建立以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应当对现场作业人员采取以下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必须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必须按安全性要求合理选址和设置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及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 第二十七条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必须在援外工程实施和管理中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制订和实施职业健康安全保证计划,对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持续采取辨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