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援外工程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委派的施工技术组组长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项目经理资质,并对援外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