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应当对现场作业人员采取以下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制订和执行危险作业岗位的操作规程;
对现场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项目设计文件的特别要求采购、租赁和使用由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且具有产品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施工机械和机具,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必要的检查后交付使用;
专人管理安全防护用具,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发放台账;
建立施工机械和机具的检查、维修、保养责任制度,明确专门管理责任人;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出入通道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除与受援方另有特殊约定外,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同时使用中文和受援方官方语言并符合中国和受援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