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援外工程施工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必须在施工前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并自行作好技术交底记录;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必须会同设计代表和施工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将有关事项共同记入技术交底纪要。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