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九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由…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制定统一式样。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