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