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