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