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