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遗失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