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