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