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一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二、三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