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