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

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