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