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