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十三条 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