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十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