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五章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 第二十六条 下列机构可以依法担任存托人: 第二十七条 存托人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第二十八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和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权益和各方权利义务。投资者持有存托凭证即成为存托协议当事人,视为其同意并遵守存托协议约定… 第二十九条 存托人可以委托境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存托人委托托管人的,应当在存托协议中明确基础财产由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第三十条 存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第三十一条 存托人、托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各项职责和义务,不得损害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存托人应当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侵占、挪用存托凭证基… 第三十三条 存托人不得买卖其签发的存托凭证,不得兼任其履行存托职责的存托凭证的保荐人。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