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存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协议当事人的名称、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
基础证券种类和数量;
存托人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程序;
基础财产不得作为托管人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及相关资产隔离措施;
托管人的报酬计算方法与支付方式;
基础财产托管及解除托管的程序;
约定事项的变更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其他重要事项。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存托人与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作为其发行申请文件。托管协议修改的,存托人应当及时告知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并由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