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五章 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 第二十九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 第二十九条 存托人可以委托境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存托人委托托管人的,应当在存托协议中明确基础财产由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托管基础财产; 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协助办理分红派息、投票等相关事项; 向存托人提供基础证券的市场信息;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