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存托人可以委托境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存托人委托托管人的,应当在存托协议中明确基础财产由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托管基础财产;

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协助办理分红派息、投票等相关事项;

向存托人提供基础证券的市场信息;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