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四章 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任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存托凭证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与监管联络事宜。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