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下列机构可以依法担任存托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担任存托人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控制规范,风险管理有效;

财务状况良好,净资产或者资本净额符合规定;

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拥有与开展存托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机构配置和业务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