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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撤销婚姻登记

第七十一条 撤销婚姻登记按照审查—告知—决定—送达—归档的程序办理。 第七十二条 审查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 第七十三条 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后,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应当依法启动撤销婚姻登记程序,结合婚姻登记信息管… 第七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第七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撤销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处起草《关于撤销×××与×××婚姻登记的告知书》(见附件21)报批材料,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 第七十五条 《关于撤销×××与×××婚姻登记的告知书》依法送达十五日内,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由民政部门制作《关于撤销×××与×××婚姻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 第七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在撤销婚姻登记决定生效后,应当及时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注说明情况,并在附件中上传决定书,不得删除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原始登记信息。同时参照婚姻登记…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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