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关于撤销×××与×××婚姻登记的告知书》依法送达十五日内,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由民政部门制作《关于撤销×××与×××婚姻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见附件23),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对下落不明或无法查找到当事人的,可依法发布《关于撤销×××与×××婚姻登记的决定送达公告》(见附件24),一般公告期限为十日,公告期满后即为送达。

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严格规范送达,确保程序公正,并填写《送达回证》(见附件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