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第七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撤销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处起草《关于撤销×××与×××婚姻登记的告知书》(见附件21)报批材料,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批准,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对下落不明或无法查找到当事人的,可依法发布《关于撤销×××与×××婚姻登记的告知书送达公告》(见附件22),一般公告期限为十日,公告期满后即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