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六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件 第七十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七十条 第六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件 第七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补发结婚证告知书》(见附件19)或者《不予补发离婚证告知书》(见附件20)的,应当出具。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