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七章 撤销婚姻登记 第七十二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撤销婚姻登记 第七十二条 审查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 婚姻登记机关为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属于该婚姻登记机关职能范围; 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