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是指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等重点区域。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对下列事项予以支持: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年度安排建议,统筹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第七条
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及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九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本省专项资金各相关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技术路线、保障措施等内容,确保科学、合理,有成效。
第十条
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科学合理编制方案,筹集落实资金,具体组织实施,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财政部在专项资金下达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安排详细情况在…
第十二条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关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管,建立全过程资金监管机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监…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分配专项资金、超出规定范围或者标准分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省级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600号)以及《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大气污染防治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