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及项目的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同时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级财政部门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时,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与中央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持。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同时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级财政部门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时,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与中央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