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分配专项资金、超出规定范围或者标准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等,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