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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在预计飞行日7天前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不符合此时限要求的,民航总局不予受理,但有关航空运输协定或安排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申请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说明拟运营的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的种类。 第八条 申请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可以直接申请,也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应提供说明下列情况的文件: 第十条 首次申请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除提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第十一条 无论是直接申请还是通过代理人申请,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民航总局有权对可能妨碍或危害公共利益的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规定其他附加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总局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自收到申请…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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