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应提供说明下列情况的文件:

航空器所有人和经营人名称及其地址;

航空器的无线电通话和通信呼号;

航空器上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范围;

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航空器的机型及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落地重量,可利用座位数或者吨位数;

航空器预计起飞、到达地点、日期、时刻(UTC时间)、航路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边境的航路进出点;

航班号和飞行架次;

包机人、担保人、接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为包机提供代理服务的已获得相应资质的代理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为包机提供地面服务的机场地面服务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包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