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首次申请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除提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该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主管部门为其颁发的可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运输营业许可证及运行规范复印件;
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航空器上无线电台使用许可证及噪音证书复印件;
投保机身、旅客、货物、对地面第三者责任等险种的保险证明复印件。
该航空运输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主管部门为其颁发的可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运输营业许可证及运行规范复印件;
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航空器上无线电台使用许可证及噪音证书复印件;
投保机身、旅客、货物、对地面第三者责任等险种的保险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