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二章 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的申请 第六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在预计飞行日7天前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不符合此时限要求的,民航总局不予受理,但有关航空运输协定或安排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物资等紧急和特殊情况,在说明理由后,申请人一般可在预计飞行日3天前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