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二章 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的申请 第十三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的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总局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