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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民航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民航总局应当依法作出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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