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三章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民航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民航总局应当依法作出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